法、法权、法学、法权意识和法的建构的时代臆想 歌德在其名著《浮士德》中有一句很响亮的台词,曰:“一切产生出来的东西,都注定要灭亡”。 将它套用到社会上,无不如是。但是,我们的人们却以为自己将是永世永存的。而法、法权、法学、法权意识和法的建构者们,匠心独具,一心构造出世界史上最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于是,这里密织,哪里密植,却依旧赶不上时代发展着的态势,而漏洞百出。 事实怎么会是如此的呢? 这是因为,法律没有历史,它的意义存在在于与其经济的结构消亡而消亡,与始终的。法律的架构捡拾了以往的外衣,而丢弃了以往的思想。而法、法学、法权、法权意识和法的建构,都已经是新的时代经济的、社会的关系综合的反映了。 这个反应在于:以往的条文保留,思想内容早失。 而且随着人类本能意识的觉醒,人们不但理解法的威力,更理解它的价值。这就是:任何法律形式仅仅是人们组织内的约束机制。而且直接与经济的利益挂钩才具有它的效率。 懂得它的局限性和时代性,就懂得了法、法学、法权、法权意识和法的建构的所能和所限。就懂得了依法治国的执行所在。扩大其价值,或缩小其价值,受损的只有在这里以为是“万能”的所在者。 懂得了法的本质意义所在,也就懂得了所谓的法、法学、法权、法权意识和建构的所在。而就不可能以为“一法”就是治国之本。 “一切产生出来的东西,都注定要灭亡”。法也是。越是聚集而成典,其价值意义越是要大打折扣的。 任何事情一旦具型不变之后,就会是腐朽而霉变而败亡的。这是简单的道理。世间没有不变的,不变的是世间的流水,永无停止。经过一段时间,人是全部更新的……” “内容更新了,外表还是一样,你还以为他始终是同一个人。” 这就是奥妙所在。 总而言之,所谓的法、法学、法权、法权意识和建构的所在就在于:与时俱进,因为法只是承认现实,而不可能制造现实!有心进一步研究者,不妨读一读伟大的法国作家巴尔扎克的《纽沁根银行》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