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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成年人房产

侵害权益合同无效

( 2024-09-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了保障债务履行,不动产抵押是常用的担保方式。但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即使债务人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法院仍然判决不能优先受偿?近日,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刘某、绿某于20229月向杨某借款17万元,二人将绿某、廖某(系绿某女儿,10周岁)共同共有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时,绿某作为廖某的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在《抵押合同》中签字,同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为了廖某学习、生活需要而抵押的承诺书,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刘某、绿某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绿某还本付息,并对上述房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出借人明知抵押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理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谨慎对房屋的抵押情况进行审查,规避该抵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此外,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载明借款用途,绿某、刘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单方承诺书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廖某学习、生活。该抵押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法定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廖某的合法权益,抵押合同及行为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对该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在担保行为中,担保物涉及未成年人的,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相对人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系为子女利益而实施。故出借人应当对借款用途进行审慎审查,否则可能因自身过失,面临抵押物落空及增加受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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